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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办理要求
发布时间: 2024-04-13 09:39:00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第七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完成受理


、审查、决定,并出具相关卫生行政许可文书。


第八条 受理申请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委托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定和《消


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实,卫生监督员填写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并出具现场审核意见。


第九条 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可书面要求撤回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终止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可以退回。


第十条 经审查核实,对生产场所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申请材料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


可的决定;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结束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卫生行政许可文书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卫生许可证的证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卫生许可证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有效期限、批准日期、证号等。消


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应与工商部门核准的一致。卫生许可证样式见附件2。


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出租、出借。


第十三条 卫生许可证上填写的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应与工商部门核准的一致。


(二)生产方式填写生产、分装。


(三)生产项目填写卫生用品、消毒剂、消毒器械。


(四)生产类别按照附3《生产类别分类目录》填写,不得注明具体产品的名称。


第十四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要依法延续取得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


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延续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五)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六)检验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证明、生产人员健康和培训证明。


(七)产品目录和市售产品标签说明书。


(八)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九)《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十)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详细列出近4年内对该企业所有检查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十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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