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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申请消毒产品生产许可证书?
发布时间: 2024-04-13 09:42:00

企业如何申请消毒产品生产许可证书?


第十五条 受理延续申请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换发的卫生许


可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


(一)生产现场不再符合现行法定要求的。


(二)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或卫生部规定的行为后未按照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意见进行有效整改,致使同一违法行为多次


发生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十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企业的延续申请后,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


予延续。


第十七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原许


可无效。


第十八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路名路牌发生改变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


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公安或工商部门等出具的变更情况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第十九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从事生产活动,只限于在许可范围内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


产类别、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取得卫生许可证后,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发生改变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按照本规定第五条提交材料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审查核实。


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发生改变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新的生产工艺流程图或生产车间布局图等材料,经审核符合《消毒产品生


产企业卫生规范》的,将企业提交的材料归入原档案。


第二十条 变更或延续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变更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变更"字样,原有效期限不变。


第二十一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车间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对申请迁移厂址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发放新址的卫生许可证时,应注销其原址的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注销其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申明,然后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补发的卫生许可


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补发"字样,原有效期限不变。


第二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名单。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分装是指以大包装产品为原料直接通过分装加工方式生产定型包装产品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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